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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法〔202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颁布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颁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础的重大举措,对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准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充分认识法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工作实践中,要遵循立法原意,准确适用法律,切实依法行政和依法裁判,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二、强化法治意识,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学习培训与宣传 各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扛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学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近期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尤其是要充分利用法律施行前的窗口期,通过个人自学、单位集体学习、案例剖析、研讨交流、集中培训等方式,扎实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强化执法司法的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同堂培训、联合调研、专题讲座、共同研讨,强化针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普法宣传工作,营造学法研法守法用法的浓郁氛围。 三、密切协同联动,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顺利有效实施 各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全面梳理和认真评估本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调整或废止;发现本地其他单位、部门制定的文件存在前述情形的,要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积极配合解决,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法制统一、维护法律权威。要做好预研预判,摸清探准实践中可能妨碍法律顺利施行的因素和相关矛盾纠纷的底数,加强问题短板排查,积极总结有益经验,提前谋划、周密部署,充实备足“工具箱”,形成有效预案。要密切协同联动,建立相关工作联席联动机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沟通研究,共同推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四、充分发挥职能,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求极致的精神做实定分止争,充分发挥执法司法职能,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杜绝程序空转,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当事人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调解解决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职尽责,及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指导帮助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加强仲裁员业务培训,提高仲裁员法律政策水平,提升仲裁工作质效。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和发挥调解、仲裁在化解纠纷中重要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同司法调解、诉讼衔接联动机制,推动仲裁裁决依法执行。要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当事人依据该法第五十六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各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门要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调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纠纷,支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依法调解、仲裁。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中各类深层次矛盾,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诉调对接、诉裁衔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推进纠纷靠前解决和实质化解。上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采取恰当方式有效解决基层困难和问题,认真总结推广有益的经验。 五、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打造护航“三农”铁军 各高级人民法院、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指导辖区内条线单位更加注重系统集成,不断优化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统筹“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升级等工作,发挥解纷整体效能,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各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门要配齐配强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纠纷调处团队,为纠纷妥善解决提供有力人才支撑。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具有较强法律适用能力、政策把握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的干警干部配备到一线岗位,确保群众的“身边人”也是群众的“知心人”和说理解纷的“能干人”,打造一支护航“三农”工作蓬勃健康发展的铁军。 各地在贯彻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困难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和农业农村部。     最高人民法院 农业农村部 2025年2月25日
来源:农村土地承包
2025-04-29

农业农村部 国家档案局印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管理,农业农村部、国家档案局组织制定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国家档案局 2025年1月24日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试点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管理,规范其形成、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是指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以下简称延包)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土地承包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延包档案工作包括延包文件材料形成、整理、归档和延包档案的收集、保管、移交、利用及其监督和指导等。 第四条 延包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与延包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 延包档案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地区延包工作经费预算,确保延包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和延包档案数字化等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对在延包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作为延包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延包档案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延包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移交工作;县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延包档案工作的业务培训、监督和指导;县级综合档案馆负责延包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县、乡、村应当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指定人员负责延包档案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延包档案齐全完整、系统规范。 第九条 县、乡、村应当加强延包档案安全管理,提供档案安全保管场所,配备档案装具和防火防盗防潮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延包档案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延包档案的真实、有效、完整和安全保管情况。 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当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延包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应当与延包工作各环节紧密衔接、同步开展。归档的延包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内容清晰、手续完备,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当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第十二条 延包档案包括综合管理类、合同管理类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具体参照《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十三条 延包文件材料整理应当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整理方法可以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 78)等要求进行。 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等进行整理。实物按照类别或者保管期限,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类中具体涉及农户有关的身份信息和承包合同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档”进行整理。 第十五条 各类延包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延包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及时开展档案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验收合格的延包档案。经协商同意,可以提前移交。 第十七条 村级延包档案一般自行保管,不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由乡(镇)档案部门代管。 第十八条 县级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提供延包档案利用服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延包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延包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安全。 第二十条 建设或者使用延包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充分考虑延包档案管理需求,设置并完善延包电子文件归档功能,做好延包电子文件形成、办理、归档和延包电子档案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延包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档案部门统筹开展延包档案数字化。委托档案数字化等系列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加强对受托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档案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延包档案数字资源利用服务,推动延包档案数字资源跨地域、跨部门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来源:农业农村部、国家档案局
2025-04-27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全文发布!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全文如下。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 (201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1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025年3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3月2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农村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基层干部包括: (一)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以及乡镇其他工作人员; (二)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工作人员; (三)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民小组负责人,以及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五)其他从事乡镇和村级事务管理的人员。 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街道、社区等相关管理人员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应当做到: (一)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二)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求真务实、勇于担当,提高为民服务本领; (三)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清正廉洁、规范履职,自觉接受监督; (四)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 第五条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党的工作部门具体责任,把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整合监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管理监督,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廉洁履行职责。   第二章 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六条 禁止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中侵占、挪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二)截留补贴资金; (三)其他侵占、挪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行为。 第七条 禁止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益,虚列支出使用、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者以借款、垫资、合作经营等名义长期拖欠或者变相占用集体资金; (二)在集体资产清查中瞒报、漏报,低价处置、无偿占用或者通过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占用村集体房屋、设施设备等集体资产,或者以集体资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土地,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 (四)违法违规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或者违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强制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五)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费用; (六)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七)违法违规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或者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工作中监督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 (八)其他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行为。 第八条 禁止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骗取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共设施建设、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乡村富民产业等项目资金; (二)对乡村工程项目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违反规定不进行招标、规避招标; (三)违规干预、插手乡村工程建设; (四)违规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帮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 (五)其他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行为。 第九条 禁止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农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人员聘用、农村危房改造、残疾评定、低收入人口认定,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二)故意拖欠、克扣村民劳务费等合理款项,或者迟滞拨付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 (三)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摊派费用,或者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四)以辛苦费、好处费、服务费等名义索取、收受村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或者以明显低价租用、以借为名占用村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 (五)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裁量权,或者利用执法权谋取私利; (六)在购买涉及农村人居环境、养老托育等村务服务中谋取私利; (七)其他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四)诬告陷害、造谣抹黑选举候选人; (五)其他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落实政策措施和任务部署搞“一刀切”、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加重群众负担; (三)搞强迫命令,干涉农民依法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按照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四)对待村民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村民,阻碍、干扰村民依法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或者对涉及村民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按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五)巧立名目请客送礼、违规吃喝,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或者由村级组织、村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取钱财; (七)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助长高额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等不良社会风气; (八)其他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毁坏财务会计资料; (二)以各种形式拒绝、逃避、干扰信息公开,或者进行虚假公开; (三)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权利;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的监督或者案件查处; (五)以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自主行使职权,或者打击报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六)其他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村霸”等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欺压群众,垄断集体资源,以及在农贸市场、乡镇集市等流通领域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或者参与、纵容涉黑涉恶活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 (三)开展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 (四)组织、参与、纵容开设赌场,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做好农村基层干部选育管用工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管理监督。重点加强对乡镇党委和政府“一把手”,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的管理监督。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通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经常性开展纪律教育和法治培训,强化警示教育,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第十五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确定村级重大事项范围。 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联审联签,“一肩挑”的村应当同时由1名村“两委”其他成员参与联审联签。村级财务收支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进行招投标,乡镇党委和政府加强指导把关。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公开栏、数字电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农村党务、村务、财务情况,突出对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乡村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事项的公开,保证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完整全面、准确详实,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订农村公开事项目录,规范和细化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形式,指导、督促村级组织依规依法做好各类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监督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建立或者运用信息化平台监督基层公权力,监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畅通检举举报渠道。 第十八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报备。 第十九条 县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所辖乡镇、村党组织的巡察,实现县级党委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 被巡察的乡镇、村党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抓好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立足职能职责,强化对党组织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不廉洁行为的查处力度,深化以案促改促治。 县级纪委监委可以通过提级监督或者在辖区内组织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片区协作、交叉监督等方式,整合运用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力量。 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村纪检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听取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支持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职责,根据需要组织辖区内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开展联合监督。对集体经济体量大、工程项目建设多、廉政风险高的村,确有必要的可以选派干部按照规定担任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 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务监督机构的联系指导,注重听取村务监督机构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及时处置村务监督机构移送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问题线索。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涉农工作监管职责,密切部门间协作配合,加强系统内业务指导,依规依法严肃处置“三农”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农村基层干部违规违法等方面的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财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对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加强监督制约,规范使用印章。 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村务监督职责,加强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落实、村级财产管理、村工程项目建设、村务决策和公开、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事项的监督,做好与村纪检工作的有效衔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依法依章程加强对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章程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包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应当加强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指导把关,对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提醒。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需要终止职务或者罢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终止职务或者罢免。对违反本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需要罢免或者解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本规定被责令辞职、免职的,1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在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问责。 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基层干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应当公开通报。 第二十六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基层干部因违反本规定获取的职务、职级、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由县级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减发或者扣发报酬(补贴)、奖金。 第二十八条 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问责案件提级审核制度,防范和纠正对农村基层干部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 农村基层干部受到诬告、错告,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澄清。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对受到处理的农村基层干部应当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2025-04-25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改规〔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   现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4月1日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以下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业经营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以及通过流转获得林地经营权的受让方。 第三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 (二)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 (三)不得非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程序和条件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可以一并流转。 第六条  家庭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七条  其他方式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权属证书(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 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受让方将从家庭承包方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受让方将从其他方式承包方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他方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受让方将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 原合同条款明确可再流转的,可以视为书面同意。 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 第三章  流转合同 第十条  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流转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前,可以先咨询了解相关林业法律和政策规定,降低流转风险。 第十一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林地的名称、四至、面积及其林地宗地代码或者不动产单元编号(林权类权属证书编号)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意向;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公益林、天然林有关补偿费和林地征收征用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七)是否同意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权抵押担保和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 (八)合同期满时的固定生产设施、林业生产附属设施、林木等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引导和鼓励流转双方当事人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发现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流转合同: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二)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林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章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第十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审批,是指通过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审批。 第十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办。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研究确定分级审批权限,编制省级审批权限子项的办事指南,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指导地方各级编制对应审批子项的办事指南。 第十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林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和条件; (二)流转后的林地开发项目方案或者意向符合当地林业管理政策和林业发展规划; (三)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申请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附有流转意向条件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项目方案或者意向; (四)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权抵押、担保融资等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探索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台账、流转合同网签、林权收储机构名录、林业经营者信用档案等制度机制,并根据流转双方当事人申请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管整村(组)林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村(组)受托办理的流转项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用于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支付方式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且不溯及既往。 第二十四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5-04-21

关于规范高效实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于规范高效实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湘农联〔2025〕19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高效实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种类 1.全国补贴范围由9类扩大到15类。包括拖拉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9类和水稻抛秧机、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谷物(粮食)干燥机、色选机、磨粉机等6类。 2.省级补贴范围由6类扩大到12类。包括履带自走式旋耕机、育秧(苗)播种设备、打(压)捆机、热风炉、温室大棚、茶叶初加工机械、微耕机、畜禽养殖机械、粮油仓储机械、粮油加工机械、粮油检测设备、变型拖拉机等12类。 三、补贴标准 1.一般标准。农机报废补贴额度一般为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或上年度市场平均售价的10%,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确定。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 2.提高标准。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等4类机具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如只报废不更新,按一般标准执行报废补贴。报废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等3类机具,要以新购置同种类机具为前提,且报废数量与购置数量相等,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报废并新购置采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6万元提高到8万元。变型拖拉机报废每台补贴8000元,每提前一年累加补贴1000元,每台最多补贴12000元。报废粮油仓储机械、粮油加工机械、粮油检测设备等3类粮油相关机具,必须提供购置发票,并按购置发票金额的10%补贴,最高不超过相应机具的最高补贴额。各机具报废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明确的扩大报废补贴范围、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机具报废条件、操作流程等事项参照《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4〕97号)要求执行。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参与色选机、磨粉机、粮油仓储机械、粮油加工机械、粮油检测设备等5类粮食相关设备现场拆解监督。 附件:2025年湖南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5月8日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05-15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关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2025—2027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关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2025—2027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5〕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关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2025—2027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关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2025—2027年)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进秸秆科学还田。分区域分作物推广秸秆低茬收割、粉碎还田、深翻覆盖等还田沃土技术模式,统筹水稻、油菜、玉米等秸秆离田、还田区域布局,优化机械化还田技术路线,提升机械化还田能力。鼓励种植大户、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对水稻收割农机加装秸秆粉碎装置,加大秸秆还田农机及农机作业推广力度。协同推进秸秆堆沤腐熟、工厂化生产有机肥等间接还田。(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二、健全秸秆收储体系。引导支持秸秆捡拾打捆、离田转运、收集存储,分环洞庭湖、湘南、湘中、湘西片区布局秸秆收储网络,在秸秆产地半径合理区域内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可持续利用的秸秆收储网点,加快构建重点片区有加工主体、重点县(乡镇)有收储中心、重点村有收储点的收储运加网络体系。充分利用农机专业合作社、种植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建成的烘干厂房、停机棚、集中育秧大棚等场所堆放秸秆,发挥机械设备、农机技术人员作用,提升秸秆收储能力。探索建立村集体为主的收储模式,完善收储利润村民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吸纳村民参与收储点运营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三、培育市场利用主体。围绕秸秆综合利用全产业链条,扶持并发展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规模化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加大培育秸秆收储运职业经纪人力度。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名录,重点培育新建(或改扩建)年可利用省内秸秆3000吨(含)以上的市场主体;对年可利用省内秸秆量达到10000吨以上的,优先纳入省级农业农村重大投资激励项目扶持范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将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建设作为申报新创建和提档升级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的优先条件。(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农机装备配备。加快秸秆低茬收割、捡拾打捆、加工利用等小型、智能、实用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开展丘陵地区适用秸秆农机装备“揭榜挂帅”。用好用足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优先把适宜我省应用的粉碎机、搂草机、打捆机、揉丝机等秸秆收集利用机具纳入中央补贴范围;对尚未纳入中央补贴范围、秸秆综合利用亟需的农机装备,鼓励各地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实行“优机优补”。(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在省科技创新计划体系中明确支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科研院校与企业共建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秸秆原料替代塑料、替代燃料、替代肥料、替代饲料等高值化利用及其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产出及转化应用推广。(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财政奖补引导。鼓励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秸秆综合利用支持措施,对采取低茬收割、粉碎、深翻覆盖等还田利用的主体和秸秆综合利用的企业给予奖补,重点支持禁烧区内秸秆还田利用、秸秆捡拾打捆及离田转运等环节。省级统筹相关农业专项和新增预算资金等,对各地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给予专门奖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创新金融服务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特点,积极为秸秆收储、加工利用、技术研发等环节提供金融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用地保障力度。鼓励秸秆加工企业和产业化项目进入园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永久性占地的秸秆收储设施建设项目,依法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秸秆收储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保障秸秆加工中心场地。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优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   九、落实各类优惠政策。对利用秸秆生产的生物质块、沼气等燃料、电力以及纤维板、刨花板等建材产品,按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秸秆热电联产、直燃发电优先上网政策和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建立健全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技术指导服务。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拟定省级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和秸秆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及绩效评估办法。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秸秆综合利用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因县施策,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目标、三年工作总目标、秸秆综合利用方案,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备案。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提高企业、农民等主体参与秸秆综合利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多角度、全方位讲好秸秆综合利用故事。(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
2025-05-07

2025年湖南省委一号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2025年2月26日) 做好2025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三农”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及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锚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农业强省目标,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大力推进实施“五千工程”,确保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提升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水平,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提供基础支撑。 一、着力扛稳粮食安全重任 1.打造更高水平“洞庭粮仓”。加力落实粮食产能提升任务,推进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深入开展省级领导联系粮食生产万亩综合示范片工作,集成推广良田良种良机良法,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稳定双季稻生产,因地制宜发展稻稻油、稻再油、稻烟等种植模式,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7140万亩以上、产量616亿斤左右。科学推广柑橘标准果园套种大豆模式,探索“油菜+花生”轮作模式,支持发展油茶等木本油料,扩面提质油茶林50万亩以上。 2.做好藏粮于地“十确保”。坚持数量质量、产量产能、生产生态一起抓,推动形成“山顶林戴帽、山中果缠腰、山下吨粮田”的盎然景象。严格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将各类耕地占用纳入占补平衡统一管理,建立耕地恢复奖补机制,确保流失的优质耕地有序恢复。加快实施平湖区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确保平湖区优质耕地批量增加时水源有保障。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确保复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推动耕地“山上”换“山下”、“小田”改“大田”、分散变集中,确保耕地布局不断优化。强化工程质量全流程监管,确保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300万亩以上。加强小型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确保畅通“中梗阻”渠道2500公里。加强酸化耕地治理,严把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关,确保耕地质量比上年提升0.03个等级。分类推进撂荒地复垦利用,确保治理任务动态清零。以品种替代为重点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确保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持续整治“大棚房”、侵占耕地“挖湖造景”、乱占耕地建房等问题,确保坚决遏制破坏耕地违法行为。 3.推进藏粮于技“十突破”。打造种业创新和智能农机产业链发展高地,提高粮食生产规模化、机械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镉低积累水稻、耐盐碱水稻研发,加大镉低积累水稻品种推广和技术保障力度,力争推广面积突破300万亩。推进再生稻生产农机农艺融合,力争大面积提单产实现突破。大力发展集中育秧,力争集中育秧设施突破1800万平方米。深入实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加强北斗技术在农机上的推广应用,力争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突破63%。加快机收减损装置与技术普及,力争年度降低粮食损失率突破0.3个百分点。全面推广合理密植,力争年度提高水稻增密栽培覆盖率突破5个百分点。建立农业科技人员“联点包片”机制,力争在高产高效种植技术集成推广上取得突破。加强侧深施肥、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应用,力争覆盖率分别突破90%、55%。深入实施“三分地养活一个人”粮食高产绿色优质科技创新工程,力争新推广面积突破10万亩。升级建设区域性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力争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覆盖率突破72%。 4.加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建设气象灾害精准预报系统,加强高标准农田和特色农业气象保障服务,开展新一轮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和农业气候区划工作。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提升应急广播叫应能力。加快宜冲桥水库及钱粮湖垸、大通湖东垸、共双茶垸安全建设二期等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开工洞庭湖区重点垸堤防加固二期、㵲水大型灌区及民主垸、城西垸分洪闸工程,推进犬木塘、大兴寨、金塘冲水库和梅山灌区工程建设,基本完成洞庭湖区重点垸堤防加固一期、椒花水库主体工程。深入实施灌区清淤扫障专项行动。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和统防统治。 5.健全粮食安全支持政策体系。加快完善种粮补贴与面积、产量等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与农资价格上涨幅度挂钩的动态补贴办法,完善化肥保供稳价工作机制。全面实施稻谷、玉米、大豆完全成本保险,探索实施镉低积累水稻种植保险,推进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市场化改革,完善巨灾保险政策。落实粮食主产区奖补激励制度,加大对产粮大县的支持力度。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拓宽农民直接售粮渠道,支持储备主体发展订单生产。推进国家储备粮源基地建设。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系统推进“强基强能”工程,加快推动湖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出台。完善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激励约束机制,大力提倡健康饮食。 二、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6.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严格落实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畅通“一键申报”渠道,定期开展部门数据共享比对,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以县为单位完善帮扶政策“工具箱”,针对返贫致贫风险制定帮扶措施,进一步提升帮扶效能。持续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确保问题动态清零。 7.增强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加大扶志扶智力度,更多运用开发式帮扶措施和技能培训,引导脱贫群众自主创业就业。全面梳理、分类推动帮扶产业巩固一批、升级一批、盘活一批、调整一批。建设一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园区,实施一批帮扶产业重点项目,解决一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突出问题。深入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落实“311”就业帮扶措施,强化乡村工匠培育,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稳定脱贫人口务工规模。 8.巩固壮大就业帮扶车间。对就业帮扶车间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分类指导、精准制定帮扶措施,提高现有就业帮扶车间发展质量。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市场引导,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因地制宜建设就业帮扶车间,促进稳定经营、健康发展,实现数量上合理增长、质量上有效提升。 9.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对接国家过渡期后帮扶政策体系,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帮扶政策。统筹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及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识别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加强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着力解决群众办事“两头跑”问题。精准实施欠发达地区差异化帮扶政策,继续支持15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跨越发展,完善省内对口帮扶机制,深化“湘伴而行”产业协作行动。 10.健全帮扶项目资产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清查脱贫攻坚以来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建立统一的资产登记管理台账,构建帮扶项目资产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完善帮扶项目资产分类确权、移交登记、运营管理、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制度规范,加强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推动帮扶项目资产持续发挥作用。 三、着力发展县域富民产业 11.持续优化种养结构。践行大农业观、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加强对乡村特色产业的统筹规划引领,科学制定茶叶、中药材、南竹、畜禽、食用菌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各地错位发展、优势互补。优化生猪产能调控措施,促进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发展设施渔业、设施蔬菜、特色家禽养殖,支持供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培育农业新的增长点。推进同纬度地区水果引育繁推一体化示范中心建设,引进“新、奇、特”水果品种150个左右。打造粮烟双优复合产业带。坚持以品质塑品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培育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名特优新农产品,打造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区域公用品牌。 12.实施绿色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业倍增计划。探索建立“一县一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机制,完善“产业树”、建立项目库,力争一个特色产业构建一条10亿元以上的产业链,形成“百链千亿”发展格局。加强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和产业强镇建设,梯次培育农产品加工企业。深入实施“优质湘猪”工程,引进国内外知名肉类加工企业,提高肉类精深加工附加值。推进“以竹代塑”“以竹代木”,加快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县及园区建设。支持茶产业加工技术改造及营销网络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湘菜产业与本地食材融合发展,促进湘菜原料本地化。完善农业“走出去”支持政策体系,开辟更多农产品出口绿色通道。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工程。 13.分类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差异化支持政策,分类构建县域特色产业体系。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支持发展有利于带动就业的县域产业。探索产业转出地与承接地利益共享机制。规范和优化招商引资政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综合运营成本。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挖掘县域消费潜力。深化人口小县机构改革。 14.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机制。高水平建设岳麓山实验室,探索优化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深化“大农科院”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科教部门协同联动,引导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农业现代化建设,通过协同创新解决农业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优质种源品种不多、土壤重金属污染等突出问题。完善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力争在辣椒、油茶、水产、生猪、中药材等种业领域抢占制高点,推出更多创新科技成果和创新商业模式。 15.推动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加大稳岗就业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权益维护一体化外出务工服务体系,依法纠治各类欠薪问题。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和返乡创业行动,因地制宜发展庭院经济、民宿经济、林下经济,培育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把促进农民增收与发展全域旅游、建设美丽乡村结合起来,让更多农民吃上“旅游饭”“生态饭”。开展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实施“一村一品一主播·同心筑梦新农村”行动。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将联农带农作为政策倾斜的重要依据。加大以工代赈推广力度。建设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稳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力争省际边界地区尤其是脱贫县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当地GDP增速、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周边省份相邻县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四、着力建设“和美湘村” 16.统筹县域城乡规划布局。遵循城乡发展规律,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发挥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的空间统筹和要素保障作用,促进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一体化。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加强村庄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在耕地总量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开展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17.推动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分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因地制宜实施小型供水规范化,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和专业化管护,力争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分别达到93%、68%。研究谋划县县高质量通高速公路,实施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提质改造3000公里农村公路,开展农村公路及桥梁隧道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快建设贯通县乡村寄递物流体系,实施一村一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项目。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力争农村电网户均配变容量提升到2.6千伏安。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做好受灾地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8.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城乡教育结对帮扶,持续推进乡村小规模学校优化提质,完成300所乡镇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建设,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本科以上学历比例。全面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和资金规范使用。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布局,因地制宜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升行动。开展乡村医生能力提升行动,提高乡村医生队伍中执业(助理)医师比例。加强农村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快建设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县级至少建设1所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鼓励开展村级互助性养老服务。鼓励发展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力争县级机构覆盖率达到75%以上。加强残疾人保障和康复救助,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健全县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19.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聚焦农业面源污染开展系统治理、生态治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加强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和溯源分析。推动林长制落实,完善自然保护地分级管理体制,加强天然林、湿地保护修复。强化河湖长制落实,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乡村河湖管理维护,建设幸福河湖。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促进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生态修复。 20.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健全农村改厕实施机制,探索农户自愿按标准改厕、政府验收合格后补助到户的奖补模式,完善社会化管护和服务体系。建立年度农村生活污水重点治理村庄清单并动态更新,完成800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技术。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就地就近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城乡一体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片区推进机制,建设200个省级美丽乡村重点村。建设一批重点移民村美丽家园。 五、着力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21.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健全县乡村三级联动争创先进、整顿后进机制。进一步做实做细片组邻“三长制”工作。深入实施村党组织书记培育储备三年行动。平稳有序开展村“两委”换届,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和村“两委”成员。发挥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逐步实现省、市两级合计选派驻村第一书记比例不低于30%、选派工作队员比例不低于20%。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因地制宜开展对村巡察。 22.持续为基层减负赋能。建立为乡村干部减负赋能长效机制。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强化执行情况监督评估,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从严管控从县乡借调工作人员,严格控制对基层开展督查检查考核。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深化整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 23.培育文明乡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深入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培育时代新风新貌,推进和睦家庭与和谐邻里建设。积极开展“一老一小”、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关爱志愿服务。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丰富农村文化服务和产品供给。发挥“湘妹子能量家园”在倡导文明新风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引导“村BA”、村厨大赛、和美乡村健康跑等群众性活动健康发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街区、村镇建设和传统村落文物、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24.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持续整治人情攀比、大操大办、厚葬薄养、封建迷信等问题,鼓励将“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纳入村规民约,培育淳朴民风、弘扬社会良俗。推进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发挥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作用,加强对农村适婚群体的公益性婚恋服务和关心关爱。加强宗祠规范管理,突出公益属性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农村演出市场,建设农村科普阵地。 25.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化解矛盾风险 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行动。健全农村地区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防范遏制“村霸”、家族宗族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加强农村宗教事务治理。筑牢农村禁毒防线,整治农村涉毒吸毒特别是青少年吸毒问题。深入打击整治农村赌博。持续开展农村假冒伪劣产品整治行动。持续防范化解村级债务风险。健全农村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强化农村道路交通、燃气、消防、自建房、畜禽养殖、农机、农村沼气等领域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和排查整治。 六、着力增强要素保障效能 26.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大稳定、小调整”,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整省试点,确保绝大多数农户承包地总体顺延、保持稳定。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制度,不得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加快构建汛旱并防与耕地置换协同推进机制。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推进高效办成农村建房“一件事”,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7.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优先保障农业农村领域一般公共预算投入,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丰富财政涉农资金“拨改投”、贴息、风险补偿、担保、“投贷联动”等政策工具,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继续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户信用贷款统计监测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农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推广畜禽活体、农业设施等抵押融资贷款。推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稳健发展。严厉打击农村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展乡村振兴领域资金使用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28.完善乡村人才培育和发展机制。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政策。支持基层灵活运用双向兼职、联合聘用、技术入股等方式柔性引才用才。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优化调整涉农学科专业。持续开展农技、林业、水利特岗人员定向培养。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土化专科层次人才培养。发挥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作用,提高农民教育培训实效。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在教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按规定实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评聘制度。 29.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实施潜力地区城镇化水平提升行动,推进20个潜力地区新型城镇化试点。提升农业转移人口户籍登记、迁移便捷性,健全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住房保障政策范围。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社保户籍限制。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稳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读比例。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30.强化农村改革工作责任落实。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将深化农村改革作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健全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高质量编制“十五五”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等。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紧紧围绕农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善于运用改革的办法推进解决,在每个村集中力量抓好办成几件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健全农民群众参与机制,鼓励各地实践探索和改革创新,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动力活力。
来源:湖南日报
2025-03-13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2025年2月26日)   做好2025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三农”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及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锚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农业强省目标,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大力推进实施“五千工程”,确保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提升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水平,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提供基础支撑。   一、着力扛稳粮食安全重任   1.打造更高水平“洞庭粮仓”。加力落实粮食产能提升任务,推进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深入开展省级领导联系粮食生产万亩综合示范片工作,集成推广良田良种良机良法,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稳定双季稻生产,因地制宜发展稻稻油、稻再油、稻烟等种植模式,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7140万亩以上、产量616亿斤左右。科学推广柑橘标准果园套种大豆模式,探索“油菜+花生”轮作模式,支持发展油茶等木本油料,扩面提质油茶林50万亩以上。   2.做好藏粮于地“十确保”。坚持数量质量、产量产能、生产生态一起抓,推动形成“山顶林戴帽、山中果缠腰、山下吨粮田”的盎然景象。严格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将各类耕地占用纳入占补平衡统一管理,建立耕地恢复奖补机制,确保流失的优质耕地有序恢复。加快实施平湖区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确保平湖区优质耕地批量增加时水源有保障。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确保复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推动耕地“山上”换“山下”、“小田”改“大田”、分散变集中,确保耕地布局不断优化。强化工程质量全流程监管,确保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300万亩以上。加强小型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确保畅通“中梗阻”渠道2500公里。加强酸化耕地治理,严把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关,确保耕地质量比上年提升0.03个等级。分类推进撂荒地复垦利用,确保治理任务动态清零。以品种替代为重点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确保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持续整治“大棚房”、侵占耕地“挖湖造景”、乱占耕地建房等问题,确保坚决遏制破坏耕地违法行为。   3.推进藏粮于技“十突破”。打造种业创新和智能农机产业链发展高地,提高粮食生产规模化、机械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镉低积累水稻、耐盐碱水稻研发,加大镉低积累水稻品种推广和技术保障力度,力争推广面积突破300万亩。推进再生稻生产农机农艺融合,力争大面积提单产实现突破。大力发展集中育秧,力争集中育秧设施突破1800万平方米。深入实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加强北斗技术在农机上的推广应用,力争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突破63%。加快机收减损装置与技术普及,力争年度降低粮食损失率突破0.3个百分点。全面推广合理密植,力争年度提高水稻增密栽培覆盖率突破5个百分点。建立农业科技人员“联点包片”机制,力争在高产高效种植技术集成推广上取得突破。加强侧深施肥、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应用,力争覆盖率分别突破90%、55%。深入实施“三分地养活一个人”粮食高产绿色优质科技创新工程,力争新推广面积突破10万亩。升级建设区域性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力争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覆盖率突破72%。   4.加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建设气象灾害精准预报系统,加强高标准农田和特色农业气象保障服务,开展新一轮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和农业气候区划工作。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提升应急广播叫应能力。加快宜冲桥水库及钱粮湖垸、大通湖东垸、共双茶垸安全建设二期等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开工洞庭湖区重点垸堤防加固二期、㵲水大型灌区及民主垸、城西垸分洪闸工程,推进犬木塘、大兴寨、金塘冲水库和梅山灌区工程建设,基本完成洞庭湖区重点垸堤防加固一期、椒花水库主体工程。深入实施灌区清淤扫障专项行动。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和统防统治。   5.健全粮食安全支持政策体系。加快完善种粮补贴与面积、产量等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与农资价格上涨幅度挂钩的动态补贴办法,完善化肥保供稳价工作机制。全面实施稻谷、玉米、大豆完全成本保险,探索实施镉低积累水稻种植保险,推进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市场化改革,完善巨灾保险政策。落实粮食主产区奖补激励制度,加大对产粮大县的支持力度。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拓宽农民直接售粮渠道,支持储备主体发展订单生产。推进国家储备粮源基地建设。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系统推进“强基强能”工程,加快推动湖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出台。完善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激励约束机制,大力提倡健康饮食。   二、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6.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严格落实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畅通“一键申报”渠道,定期开展部门数据共享比对,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以县为单位完善帮扶政策“工具箱”,针对返贫致贫风险制定帮扶措施,进一步提升帮扶效能。持续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确保问题动态清零。   7.增强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加大扶志扶智力度,更多运用开发式帮扶措施和技能培训,引导脱贫群众自主创业就业。全面梳理、分类推动帮扶产业巩固一批、升级一批、盘活一批、调整一批。建设一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园区,实施一批帮扶产业重点项目,解决一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突出问题。深入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落实“311”就业帮扶措施,强化乡村工匠培育,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稳定脱贫人口务工规模。   8.巩固壮大就业帮扶车间。对就业帮扶车间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分类指导、精准制定帮扶措施,提高现有就业帮扶车间发展质量。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市场引导,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因地制宜建设就业帮扶车间,促进稳定经营、健康发展,实现数量上合理增长、质量上有效提升。   9.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对接国家过渡期后帮扶政策体系,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帮扶政策。统筹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及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识别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加强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着力解决群众办事“两头跑”问题。精准实施欠发达地区差异化帮扶政策,继续支持15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跨越发展,完善省内对口帮扶机制,深化“湘伴而行”产业协作行动。   10.健全帮扶项目资产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清查脱贫攻坚以来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建立统一的资产登记管理台账,构建帮扶项目资产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完善帮扶项目资产分类确权、移交登记、运营管理、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制度规范,加强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推动帮扶项目资产持续发挥作用。   三、着力发展县域富民产业   11.持续优化种养结构。践行大农业观、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加强对乡村特色产业的统筹规划引领,科学制定茶叶、中药材、南竹、畜禽、食用菌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各地错位发展、优势互补。优化生猪产能调控措施,促进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发展设施渔业、设施蔬菜、特色家禽养殖,支持供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培育农业新的增长点。推进同纬度地区水果引育繁推一体化示范中心建设,引进“新、奇、特”水果品种150个左右。打造粮烟双优复合产业带。坚持以品质塑品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培育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名特优新农产品,打造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区域公用品牌。   12.实施绿色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业倍增计划。探索建立“一县一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机制,完善“产业树”、建立项目库,力争一个特色产业构建一条10亿元以上的产业链,形成“百链千亿”发展格局。加强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和产业强镇建设,梯次培育农产品加工企业。深入实施“优质湘猪”工程,引进国内外知名肉类加工企业,提高肉类精深加工附加值。推进“以竹代塑”“以竹代木”,加快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县及园区建设。支持茶产业加工技术改造及营销网络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湘菜产业与本地食材融合发展,促进湘菜原料本地化。完善农业“走出去”支持政策体系,开辟更多农产品出口绿色通道。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工程。   13.分类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差异化支持政策,分类构建县域特色产业体系。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支持发展有利于带动就业的县域产业。探索产业转出地与承接地利益共享机制。规范和优化招商引资政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综合运营成本。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挖掘县域消费潜力。深化人口小县机构改革。   14.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机制。高水平建设岳麓山实验室,探索优化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深化“大农科院”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科教部门协同联动,引导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农业现代化建设,通过协同创新解决农业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优质种源品种不多、土壤重金属污染等突出问题。完善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力争在辣椒、油茶、水产、生猪、中药材等种业领域抢占制高点,推出更多创新科技成果和创新商业模式。   15.推动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加大稳岗就业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权益维护一体化外出务工服务体系,依法纠治各类欠薪问题。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和返乡创业行动,因地制宜发展庭院经济、民宿经济、林下经济,培育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把促进农民增收与发展全域旅游、建设美丽乡村结合起来,让更多农民吃上“旅游饭”“生态饭”。开展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实施“一村一品一主播·同心筑梦新农村”行动。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将联农带农作为政策倾斜的重要依据。加大以工代赈推广力度。建设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稳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力争省际边界地区尤其是脱贫县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当地GDP增速、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周边省份相邻县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四、着力建设“和美湘村”   16.统筹县域城乡规划布局。遵循城乡发展规律,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发挥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的空间统筹和要素保障作用,促进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一体化。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加强村庄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在耕地总量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开展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17.推动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分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因地制宜实施小型供水规范化,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和专业化管护,力争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分别达到93%、68%。研究谋划县县高质量通高速公路,实施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提质改造3000公里农村公路,开展农村公路及桥梁隧道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快建设贯通县乡村寄递物流体系,实施一村一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项目。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力争农村电网户均配变容量提升到2.6千伏安。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做好受灾地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8.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城乡教育结对帮扶,持续推进乡村小规模学校优化提质,完成300所乡镇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建设,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本科以上学历比例。全面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和资金规范使用。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布局,因地制宜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升行动。开展乡村医生能力提升行动,提高乡村医生队伍中执业(助理)医师比例。加强农村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快建设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县级至少建设1所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鼓励开展村级互助性养老服务。鼓励发展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力争县级机构覆盖率达到75%以上。加强残疾人保障和康复救助,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健全县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19.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聚焦农业面源污染开展系统治理、生态治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加强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和溯源分析。推动林长制落实,完善自然保护地分级管理体制,加强天然林、湿地保护修复。强化河湖长制落实,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乡村河湖管理维护,建设幸福河湖。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促进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生态修复。   20.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健全农村改厕实施机制,探索农户自愿按标准改厕、政府验收合格后补助到户的奖补模式,完善社会化管护和服务体系。建立年度农村生活污水重点治理村庄清单并动态更新,完成800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技术。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就地就近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城乡一体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片区推进机制,建设200个省级美丽乡村重点村。建设一批重点移民村美丽家园。   五、着力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21.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健全县乡村三级联动争创先进、整顿后进机制。进一步做实做细片组邻“三长制”工作。深入实施村党组织书记培育储备三年行动。平稳有序开展村“两委”换届,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和村“两委”成员。发挥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逐步实现省、市两级合计选派驻村第一书记比例不低于30%、选派工作队员比例不低于20%。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因地制宜开展对村巡察。   22.持续为基层减负赋能。建立为乡村干部减负赋能长效机制。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强化执行情况监督评估,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从严管控从县乡借调工作人员,严格控制对基层开展督查检查考核。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深化整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   23.培育文明乡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深入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培育时代新风新貌,推进和睦家庭与和谐邻里建设。积极开展“一老一小”、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关爱志愿服务。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丰富农村文化服务和产品供给。发挥“湘妹子能量家园”在倡导文明新风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引导“村BA”、村厨大赛、和美乡村健康跑等群众性活动健康发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街区、村镇建设和传统村落文物、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24.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持续整治人情攀比、大操大办、厚葬薄养、封建迷信等问题,鼓励将“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纳入村规民约,培育淳朴民风、弘扬社会良俗。推进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发挥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作用,加强对农村适婚群体的公益性婚恋服务和关心关爱。加强宗祠规范管理,突出公益属性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农村演出市场,建设农村科普阵地。   25.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化解矛盾风险 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行动。健全农村地区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防范遏制“村霸”、家族宗族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加强农村宗教事务治理。筑牢农村禁毒防线,整治农村涉毒吸毒特别是青少年吸毒问题。深入打击整治农村赌博。持续开展农村假冒伪劣产品整治行动。持续防范化解村级债务风险。健全农村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强化农村道路交通、燃气、消防、自建房、畜禽养殖、农机、农村沼气等领域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和排查整治。   六、着力增强要素保障效能   26.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大稳定、小调整”,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整省试点,确保绝大多数农户承包地总体顺延、保持稳定。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制度,不得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加快构建汛旱并防与耕地置换协同推进机制。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推进高效办成农村建房“一件事”,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7.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优先保障农业农村领域一般公共预算投入,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丰富财政涉农资金“拨改投”、贴息、风险补偿、担保、“投贷联动”等政策工具,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继续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户信用贷款统计监测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农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推广畜禽活体、农业设施等抵押融资贷款。推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稳健发展。严厉打击农村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展乡村振兴领域资金使用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28.完善乡村人才培育和发展机制。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政策。支持基层灵活运用双向兼职、联合聘用、技术入股等方式柔性引才用才。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优化调整涉农学科专业。持续开展农技、林业、水利特岗人员定向培养。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土化专科层次人才培养。发挥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作用,提高农民教育培训实效。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在教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按规定实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评聘制度。   29.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实施潜力地区城镇化水平提升行动,推进20个潜力地区新型城镇化试点。提升农业转移人口户籍登记、迁移便捷性,健全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住房保障政策范围。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社保户籍限制。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稳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读比例。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30.强化农村改革工作责任落实。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将深化农村改革作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健全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高质量编制“十五五”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等。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紧紧围绕农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善于运用改革的办法推进解决,在每个村集中力量抓好办成几件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健全农民群众参与机制,鼓励各地实践探索和改革创新,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动力活力。
来源:湖南日报
2025-03-13

岳阳发布2025年第1号林长令

3月31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市林长谢卫江,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林长李挚签发2025年第1号林长令——《关于加强森林“四库”联动助推美丽岳阳建设的令》,对我市科学开展国土绿化、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发展林下经济和严格加强资源保护等四项重要行动进行了统一部署。全文如下:   岳阳市林长令〔2025年第1号〕   关于加强森林“四库”联动助推美丽岳阳建设的令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激活森林“四库”潜力,充分发挥森林“宝库”作用,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为高质量举办好湖南省第四届旅游发展大会擦亮绿色底色,为助推美丽岳阳建设筑牢绿色屏障,特发布此令。 一、科学开展国土绿化,持续扩容森林“水库”。坚持科学、生态开展国土绿化,保护好森林的水源涵养特性,加快实施东洞庭湖流域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双重”项目),持续开展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完成提前批中央财政其他国土绿化项目建设与“身边增绿”试点造林任务,加大优良乡土树种、珍贵树种、高效固碳树种使用比例。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重点推进“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动员全社会参与科学绿化。贯彻落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岳阳市古树名木保护三年行动专项规划(2024年—2026年)》,切实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推动古树名木活化利用,促进古树名木与城市乡村、历史人文和谐共存。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持续充盈森林“钱库”。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为抓手,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林地经营权流转,盘活低产低效森林资源,发展油茶、竹木、林下经济、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等林业特色产业,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出全市生态旅游精品线路,发挥森林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森林文化等新业态的商业价值,壮大“美丽经济”。以承办第四届省旅游发展大会为抓手,以国际湿地城市授牌为契机,推动生态与文旅深度融合,加快洞庭湖观鸟品牌建设,带动观鸟经济发展,精心组织“麋鹿回归中国40周年”活动,进一步提升岳阳的城市品质和美誉度。 三、加快发展林下经济,持续壮大森林“粮库”。树立大食物观,面向森林这一“绿色粮仓”,合理利用林下空间,充分考虑气候条件、资源禀赋和文化传统,立足“一县一特”,因地制宜推广林药、林菌、林花、林苗等种植模式,发展林禽、林蜂等养殖模式,依托国有林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探索推广“林下中药材+森林康养+林下花海+生态旅游”等复合经营模式,加快推进林下经济与文旅、康养、教育、体育等行业深度融合,精心打造一批产地生态、产品绿色、产业融合、产出高效的林下经济特色品牌。 四、严格加强资源保护,持续做优森林“碳库”。健全“一长四员一队”网格化管理机制,夯实林业基层基础,加强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深化行刑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林草湿资源违法行为。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完善“248”工作机制,细化履职清单,提升网格防护能力,全面开展森林火情早期处置演练,确保森林防火宣传提质增效,坚决筑牢人民防线。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和治理并重,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机制。加快推进碳汇产业破局,探索林草碳汇应用场景,在碳汇计量方法制定、碳汇权证、林业碳券制发、碳汇权抵押贷款等方面做出岳阳尝试,形成岳阳经验。 各级林长要围绕实现推动森林“四库”更好联动,通过发布林长令、工作部署、开展巡林等方式,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全市森林“四库”联动发展的突出问题。各级林长制工作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森林“四库”建设。各级林长制工作机构要加强整体谋划,强化林长制改革赋能,督促各项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实。 此令。   岳阳市林长:谢卫江、李挚   2025年3月31日
来源:岳阳日报
2025-03-31

岳阳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市级)

一、受理范围 申请事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岳阳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指市内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家庭农场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四荒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可提出申请: 1.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1000亩及以上但不足5000亩的。 2.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农发〔2024〕14号)、岳阳市农业农村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岳农联〔2023〕33号)、中共岳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审批条件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必须在市、县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场流转。 (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与流转土地规模相适应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农业用途,能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申请材料 受让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四)按规定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或成员大会同意的,应当提交流转土地经营权相关决策决议材料。承包农户(出租方)书面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委托材料。 (五)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市、县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土地经营权进场流转的出让申请书。 (六)证明农业经营能力的项目规划、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和查勘意见等材料。 (七)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征信不良记录、无不宜或影响涉农产业项目实施的违法行为等企业征信、守法经营的证明资料或个人征信证明资料、诚信守法承诺书等。 (八)申请主体财务报表等佐证材料或者资质证明。 (九)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提交农户承包人和出租方同意再流转的书面材料。 (十)拟流转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县(市、区)级出具的审查审核通过的意见材料。 五、办结时限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若遇需现场勘察等特殊情况,顺延5个工作日。 六、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一)受理 由乡镇受理,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岳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县(市、区)级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并核查。 (二)初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岳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县(市、区)级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进行会商审查。 (三)审批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认为需现场勘察的,组织现场勘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四)许可决定送达 1.审批不通过的,在《审批结果送达(送出)单》中一次性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审批通过的在《审批结果送达(送出)单》中载明审批通过。申请材料及审批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审批结果转发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2.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果送达(送出)单》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直接到岳阳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领取。 3.申请人收到《审批结果送达(送出)单》后,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批通过的,携带审批资料到市、县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具体流转事宜。 八、许可服务 (一)审批咨询 1.咨询方式 (1)实地咨询。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226号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科、法规科。 (2)电话咨询。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730-8687983。 (3)信函咨询。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咨询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226号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科。邮政编码:414000。 2.咨询回复 通过实地和电话咨询的,及时予以回复。通过信函咨询的,自收到信函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土地流转(材料收集)咨询 1.咨询方式 (1)实地咨询。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235号垄上岳阳一楼岳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大厅。 (2)电话咨询。岳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730-8875177。 2.咨询回复 通过实地和电话咨询的,及时予以回复。 (三)监督投诉 1.投诉地址。岳阳市农业农村局投诉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226号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电话投诉。岳阳市农业农村局投诉电话:0730-8687988。 3.信函投诉。岳阳市农业农村局投诉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226号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邮政编码:4140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结果送达(送出)单 送达(送出)机关: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文件名称及文号 岳阳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          快递送达¨ 送出时间 年  月  日 审批结果 批准¨          不予批准¨ 不予批准原因   送达人   受送达人签字或快递单号 受送达人签字: 快递单号: 收件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注: 1.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2.其他人员代收的,由代收件人在代收件人栏内签名,填写身份证号码; 3. 快递寄送的,填写快递单号。   点击查看原文
来源: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10-29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楼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岳阳楼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岳阳楼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谁种粮、谁受益。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依据。   耕地上种植粮食、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   1.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规定农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105元/亩的标准发放。   2.对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规定农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105元/亩的标准发放。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资金另对种植双季稻农户补贴,以实际种植双季稻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170元/亩的标准发放。   (三)补贴发放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等情形。   三、发放流程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严格按照发放流程发放,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发放流程:   (一)农户申报。农户自行向村(居)民小组申报登记已确权登记领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规定农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后,如实填写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并汇总上报到村(居)委会。   (二)村组公示。村(居)委会对本村(社区)各村(居)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在村组(社区)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查,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居)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到涉农街道(乡)。   (三)涉农街道(乡)核录。根据各村(社区)上报面积,涉农街道(乡)组织逐村(社区)复核上报数据,并将核定无误的数据经涉农街道(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涉农街道(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到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并根据区农业农村局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身份等基础数据。   (四)区级核发。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上报数据抽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区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拨付到其对公账户。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确定)。   各涉农街道(乡)、村(社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金额、联系电话等;同时还要设定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一致,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事关国计民生,事关我区“三农”大局,涉农街道(乡)和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发放顺利进行。   (二)严格资金监管。各涉农街道(乡)、各相关部门要依托相关科学技术、现代设备,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贪污、挪用、挤占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做好宣传解释。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各涉农街道(乡)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干部,准确把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8日。 点击查看原文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