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岳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组织交易签约的行为,根据《岳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市农交中心进行农村产权公开交易和签订交易合同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组织交易
第三条 公开交易方式包括协议出让、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条 出让方在产权出让公告中选择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方时,交易双方应当在市农交中心的组织下进行协议出让,成交价格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不得低于产权出让公告中的标的挂牌价格。
第五条 产权出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市农交中心应当按照产权出让公告中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或指导实施公开竞价。
第六条 出让方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应当向市农交中心提交证明材料,依照法律法规和市农交中心交易规则参与受让。
第三章 签订合同
第七条 市农交中心在确定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统一的制式交易合同。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标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标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标的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农交中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市农交中心交易流程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出让信息的内容以及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交易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岳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